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文 号:浙司[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4-7
执行日期:2005-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 挂钩,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律师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由具有一定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联络员提供服务;对少数服刑和劳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尖锐,需要律师参与解决的,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办理。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集中力量解决。
无偿服务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以无偿服务为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给予相应的补贴,律师到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当给予交通补贴。
三、监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援助对象:解答法律咨询适用一般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适用经济困难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援助范围:主要包括离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家庭宅基地与土地征用争议、房屋拆迁纠纷、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之前未决罪等事项。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援助的范围。
主要形式: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监所本着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省属监所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属地原则,向省厅和所在地司法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准建立。市属监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发文。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监狱(劳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监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各分监区可以设立联络员,负责分监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五、组织实施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1.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上门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审查监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3.负责与外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的支持。
负责对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集中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有关业务工作。
加强与监狱、劳教两局的联系与合作,配合两局对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
(二)监狱、劳教两局的工作职责
1.为各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负责指导和监督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有关事项。
2.组织、协调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
3.加强与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外部环境。
(三)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1.制定年度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年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收集整理服刑、劳教人员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接受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4.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并负责处理法律援助常规性的工作。
六、监所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各监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等。为服刑、劳教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市属监所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承担,省属监所的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担。律师到监所开展法律咨询的交通费由监所承担。
法律援助进监所是新形势下发挥法律援助的特殊功能、探索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新途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监狱劳教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在各监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监所工作的总体安排,要定期向监所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与法律援助机构一起研究探讨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效、持久的发展。
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