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时间:2005-04-07

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甬政办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2005-4-7

执行日期:2005-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精神,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适当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述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二)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

  (三)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于确需援助的受援人,其标准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残疾人凭残疾证、70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卡可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上述人员就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而予以援助。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