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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5]6号
发布日期:2005-4-5
执行日期:2005-4-5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列明。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