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生效日期:1900-1-1
(1999年3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30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 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