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3-30
执行日期:2005-3-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 提出的(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157提案)《关于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应给办案律师出具收件函》给予了答复。现将有关精神通知给你们。
根据答复精神,在律师所持有关文件向办案单位提出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会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送达律师,该通知书上的内容包括“律师提出会见的时间”和“安排律师会见的时间”。律师收到通知书经确认无误的应在通知书上签字,并按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会见。
律师在所持会见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应主动向办案机关索要《通知书》,《通知书》与该提案提到的“收件函”的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办案机关不给律师送达《通知书》或《通知书》内容无“律师提出会见时间”和“安排律师会见时间”,或上述时间有误的,律师可以投诉该办案机关,投诉电话:83793663、83793621.
请将上述精神传达给每位律师。
大连市律师协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