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遵府办发(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 、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活动。
(三)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
(四)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组织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
第二十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纳入文明、示范社区评比项目。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 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