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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3-18

发文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遵府办发(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遵义市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 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第九条 村和设立在农村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扑救本村(单位)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

  第十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与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必要的通信联系,其人员、装备和执勤训练设施建设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专职消防队参照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训练、执勤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市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

  (三)建立和领导乡(镇)消防队伍;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建设;

  (五)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三)管理乡镇保安消防队,组织、指挥保安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道路、水源等情况;

  (二)承担责任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责任区抢险救援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约,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六条 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第三章 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集镇总体规划中应当有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集镇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不符合集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八条 集镇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在村庄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条 集镇和村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志或者消防宣传园地。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产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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