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常政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2006-5-9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已不具备人才中介服务条件或在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否则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若需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应重新提请复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由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一)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三)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五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五十五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任何一方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其他涉外人才中介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常政发(1995)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