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赣人发〔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5-8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
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
(二)遵守 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