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文 号:政明电[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3-14
执行日期:2008-3-14
生效日期:1900-1-1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公用局、交通局、公安局制定的《关于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实施方案
(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为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吉林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吉清客领(2006)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 规定为指导,按照“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严管重罚、力求实效”的原则,由市政府直接领导,有关部门参加,分工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出租汽车市场中存在的套牌、无证和外域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等热点问题,进一步营造健康、稳定、和谐的出租汽车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打击套牌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
(二)打击进入市区非法营运的外域出租汽车;
(三)打击无任何证照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
(四)加强对外域出租汽车待客点的管理;
(五)严格控制城郊出租汽车发展,严禁越权审批出租汽车的行政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的领导,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对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房维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曹慧峰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洪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夏雅洁 市交通局副书记
冷 峰 市公用局助理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局。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打击阶段(3月15日-4月30日)。
集中一个月时间,由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行动,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1.非法营运问题。由市客运管理处负责,联合市交警支队等部门进行专项打击。对市内无任何证照、套牌等非法营运车辆,根据情节和车况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悬挂出租汽车顶灯、悬挂经营权专用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违法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对有手续的出租汽车蓄意套牌营运的,收回经营者经营权。对逾期不接受处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2.外域出租汽车在市区内待客问题。市交警支队要协助市客运管理处加强对清理完毕的通化站、公铁分流站、玉皇山大桥、长白山剧场、金城商厦、保险大厦6个待客点的管理,防止反弹。对外域出租汽车继续在市区内停车揽客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按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二道江区非法营运问题。由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二道江区政府协助进行专项打击。根据情节,对城郊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营运微型车等车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继续加大对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等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对非法从事营运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4.套牌车问题。由市交警支队负责,组织力量对套牌车进行稽查。对确认为套牌车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悬挂出租汽车顶灯、经营权专用号牌及出租汽车专用标志的,要立即转由市客运管理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日常治理阶段(5月1日-12月15日)。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治理,巩固成果,坚持长期治理。把集中打击的有效手段、有效办法常态化、长效化,并指定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理。如需集中联合打击,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建议,经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公用局要认真做好统一安装出租汽车顶灯和车门喷字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提供硬件支持。市交通局要对所属交通管理部门的城郊出租汽车发展审批工作进行规范,制定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示客运市场供求情况;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对原来已经批准经营的各类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教育,确保经营者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营运。各有关部门要将每月工作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月末报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966941)。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有关部门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对所承担的任务要组织好、落实好。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不同任务,进行不同部门、不同形式地联合打击,务求实效。
(二)依法行政,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稽查、调查取证,严格按规定标准处罚,不准以任何理由减免罚款,做到依法行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基础上,要强化稽查、取证的手段和措施,实行一支笔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放车。市监察局要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规办事、徇私枉法、干扰办案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调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调度会议,对各单位负责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同时,对在打击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以保证打击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公开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凡是确认非法营运的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立卷、依法处理,并接受出租汽车协会及出租汽车经营者代表的监督(公开办事电话:3617742)。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工作的宣传,及时将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大力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广泛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拓宽信息渠道,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