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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03-14

发文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3-14

执行日期:2008-3-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 实施处理。

  第十六条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抽查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上海市消防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工作行业规范,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中,有违反建设、质量技监、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派出所发现上述行为的,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抄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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