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15
执行日期:2005-1-15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司法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司法局:为进一步推进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逐步建立起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 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参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还款协议但未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公证机关对该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