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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01-11

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文  号:京司发[2005]9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生效日期:1900-1-1

市监狱管理局,市 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由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送达法律援助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监狱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市司法局提出重新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援助。

  第七条 承办律师到服刑人员所在监狱与在押罪犯会见,应持市法律援助中心函件和律师执业证,监狱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与监狱自行签订工作协议,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在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市司法局要加强协调,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相互支持、配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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