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锡政办发〔2008〕50号
发布日期:2008-3-5
执行日期:2008-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经贸委 市公安局 无锡工商局 无锡质监局
(2008年2月)
为从源头上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我市自行车安全管理与防范长效机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7)450号)、《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和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7)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快落实新生产自行车编码申领、使用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组织、督促全市自行车(电动车)生产企业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无锡市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地址:人民西路154号,联系电话:82805164)申领自行车生产编码,限期按要求刻制编码投入生产,同时组织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规定随车印制《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附件五)一式三联。对于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领编码或未及时投入生产使用编码的生产企业,经贸部门暂停其产品目录资格和暂缓新产品目录的备案;工商部门在企业办理工商年检时督促其申领生产编码;质监部门暂缓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
二、建立健全自行车销售实名登记报备制度。各市(县)、区经贸局(服务业发展局)、公安局(公安分局)、工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质监分局)要对本辖区自行车(电动车)经销商(包括无资质、无证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摸清底数,填写登记台帐(见附件1),于2008年3月15日前上报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治安部门。2008年3月15日以后,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国产自行车时,要按照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7)996号)文件规定,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的式样、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相关信息,《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销售自行车15天后报所在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保存作为产权和维修证明。对于未登记、不按要求登记所售车辆及购车人相关信息以及未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备的销售商由经贸、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销售商采取限期整改、禁止上牌等处理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工作。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本辖区旧自行车经销商情况进行普查,摸清底数,填写登记台帐(见附件2),2008年3月15日前上报各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2008年3月15日后,旧自行车经销商收购旧自行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收购台帐》(见附件3,以下简称《收购台帐》)并由出售人签名。《收购台帐》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收购自行车后15日报当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经销商在销售旧自行车时,应填写《旧自行车销售台帐》(见附件4,以下简称《销售台帐》),并由购车人签名。《销售台帐》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在收购自行车后15日报当地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交购车人作为产权证明。《收购台帐》、《销售台帐》、均应载明经销商的名称(姓名),收购、销售的旧车名称、规格、数量、成交金额、成交时间、出售和购买旧车的顾客姓名(名称)、有效证件(照)及号码等信息。经销商要妥善保管《收购台帐》、《销售台帐》,保管期不少于两年。交易的旧自行车应通过中国旧货网等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各级经贸、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市场巡查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不断规范旧自行车的购销管理,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
附件:1.自行车经销商普查表
2.旧自行车经销商普查表
3.旧自行车收购台帐
4.旧自行车销售台帐
5.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附件1:
自行 车 经 销 商 普 查 表
______分局______派出所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 法人 代表 | 营业 地址 | 联系 电话 | 销售品种 | 月购、 销量估算 | 是否 有证照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报市(县)局、分局治安部门,一份报市局治安支队。
销售品种栏填写普通自行车、电动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
月销售量估算为全年平均月销售量估算,其中要分别估算本地、外地生产的车辆销量。
附件2:
旧自 行 车 经 销 商 普 查 表
______分局______派出所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 法人 代表 | 营业 地址 | 联系 电话 | 购、销 品种 | 月购、销量 估算 | 是否 有证照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报市(县)局、分局治安部门,一份报市局治安支队。
销售品种栏填写普通自行车、电动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
月销售量估算为全年平均月销售量估算,其中要分别估算本地、外地生产的车辆销量。
附件3:
旧自行车销售台帐
NO:
经销商(盖章)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购 买 者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联 系 电 话 | 联系方式 | ||||
车 辆 颜 色 | 车辆品名 | 车辆式样 | |||
车辆统一 编 码 * | 车辆规格(型 号) | 电动自行车电 机 号 | |||
收购台帐 编 号 | 购 车 人 签 名 |
注:1.本台帐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购车者签名。
2.本台帐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产权证明。
3.购车人要妥善保管台帐,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本台帐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销售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
附件4:
旧自行车收购台帐
NO:
经销商(盖章)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出 售 者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联 系 电 话 | 联系方式 | |||||
车 辆 颜 色 | 车辆品名 | 车辆式样 | ||||
车辆统一 编 码 * | 车辆规格(型 号) | 电动自行车电 机 号 | ||||
原始购车 发 票 号 | 销售台帐 编 号 | 出 售 者 签 名 | ||||
注:1.本台帐由经销商负责填写,并由出售者签名。
2.本台帐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3.本台帐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收购二手自行车的登记工作。
*国家统一编码规则出台前已经打码的旧自行车,按原有码登记。
附件5:
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销售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 | (事先印好、加章) | 邮 编 | (事先印好) | ||||
所 在 地 | (事先印好) | 电 话 | (事先印好) | ||||
车辆品名 | 车辆规格(型号) | ||||||
车辆颜色 | 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 | ||||||
统一编码 | |||||||
销售企业 | 邮 编 | ||||||
所 在 地 | 电 话 | ||||||
购 车 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发票号码 | 购车时间 | ||||||
注:1.本登记单为套开型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第二联由经销商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第三联由购车人留存作为保修和产权证明。
2.每联中生产企业要加印专用章,经销商在登记后要加盖销售专用章。
3.购车人须妥善保管登记单,自行车遗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4.本单适用于国家自行车编码规则施行后生产、销售国产新自行车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