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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5
执行日期:2005-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助理人员的管理,储备公证后备人才,根据有关 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员助理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司法厅
20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