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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

时间:2005-01-05

发文单位: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1-5

执行日期:2005-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助理人员的管理,储备公证后备人才,根据有关 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员助理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司法厅

  2005年1月5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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