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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12-30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资法规[2004]1259号

发布日期:2004-12-30

执行日期:2004-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适应我国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重点企业 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办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统一组织、协调好这次试点工作,成立由国务院国资委委领导、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委领导和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主要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工作小组由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分管领导、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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