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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3-03

发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九府厅发(2008)12号

发布日期:2008-3-3

执行日期:2008-4-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2日市政府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妥善调解治安纠纷,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时应自觉接受治安查报站治安登记和检查。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公安机关、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制,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三)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法制和安全防范培训。

  (四)进行内部治安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五)提供治安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为群众求助提供帮助。

  (六)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并参加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组织的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时应自觉接受治安查报站的治安登记和检查。

  (三)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营运中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五)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六)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品。

  (七)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工具。

  (八)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上交有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在接受治安查报站登记检查时,自觉予以配合。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车内安全防护装置。

  (四)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要求驾驶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五)精神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的酗酒者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须有专人陪同。

  第十条 治安查报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进行必要的治安检查。

  (二)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的报警求助。

  (三)为客运出租汽车提供其他的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安装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收集相关信息,及时互相通报。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不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致使客运出租汽车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吸食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的,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客运出租汽车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严禁随意干扰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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