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司法厅
文 号:湘司发[2004]101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局:
现将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 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