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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决定

时间:2004-11-26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1900-1-1

  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基层 服务所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11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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