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2-21
执行日期:2008-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编办、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牧林业局、公安局拟定的《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顺我市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管理体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全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8号)要求,现就全市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管理职能及编制和人员移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依法移交、人随事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职能移交,避免职能交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部分职能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
(二)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积极主动做好职能和人员移交工作,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职能移交
1、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的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管理职能及驾驶人实物档案整体移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及其驾驶人实物档案移交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理。
3、全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停止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其驾驶人业务,此项业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人业务,此项业务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原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套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牌证、表册等一律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两部门共同监督下予以销毁。
4、全市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业务和城区范围内三轮汽车及其驾驶人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中宁、海原两县三轮汽车及其驾驶人业务分别由两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的三轮农用汽车、四轮农用汽车管理职能及档案全部接收,按照“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对移交中涉及的已入户车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对涉及移交车辆无销售发票、合格证、购置税、车辆已达报废期、拼(组)装等情况,先进行整体接收,接收后结合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规范。移交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农牧林业局协商确定。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1、设立“中卫市低速载货车辆管理站”,挂“中卫市城区农用三轮车辆管理站”牌子,为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低速载货汽车业务管理及驾驶人员培训及城区范围内农用三轮汽车业务管理及驾驶人员培训等工作。
2、核定中卫市低速载货车辆管理站(中卫市城区农用三轮车辆管理站)全额预算事业编制7名,所需编制及人员分别从市农牧林业局所属的市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和市公安局划转(其中,从市农牧林业局所属的市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划转6名,从市公安局划转1名),划转人员另行研究。
四、其他事项
1、市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现有的离退休人员仍由其管理。
2、经费划转和资产移交等问题,均按宁政办发[2007]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中宁、海原两县的移交工作按照宁政办发[2007]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