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发布日期:2008-2-21
执行日期:2008-4-1
生效日期:1900-1-1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 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