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字[2004]358号
发布日期:2004-11-1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 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
相关部门要按照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协调机制。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相关鉴定和劳动仲裁,查询和复制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档案、病历等材料,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工商行政、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以及劳动仲裁、医疗卫生、档案管理等单位,都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给予及时办理并酌情免减或缓收费用。
五、整合各方力量,广辟法律援助社会资源
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十分丰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阔思路,善于整合力量,共同做好工作。律师负有维护社会公平和弘扬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满足农村牧区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调配资源,使所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学社团等组织和法学院校等单位要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利用自身优势为特定对象和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社会团体、法学院校主动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要通过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其中贡献突出的应予奖励,以广泛争取各界人士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使更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受益。法律援助志愿者所在单位要为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条件,保证他们的工资、福利、休假、考核等不因法律援助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任何组织和个人参与法律援助,都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费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遵循法律援助的原理和原则,加强对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指导,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法学社团、法学院校以及苏木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经济困难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选拔、充实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四落实”,实行援助范围、援助对象、申请和审查、法律责任“四公开”,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确实为受援人提供名副其实、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确定专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