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 号:锡政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2-3
执行日期:200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 责任。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努力方便群众。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安、城管、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为了保证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及时掌握《条例》实施进展情况,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将本市、区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养犬数量及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情况的基础调查情况;集中办证点的详细地址;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号码;集中办证点,办证的范围及时间划分等情况于2008年2月17日前上报,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民通告。各区集中养犬管理工作清理整顿阶段结束后,于5月31日前通过政务网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