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4-5-23
执行日期: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14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
第三十三条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指公约船长,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登记“主机总功率”。
第五十一条非机动渔业船舶的船员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2.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3.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附件1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45米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船长证书、一级船副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不足45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船长证书、二级船副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船长证书;
4.助理船副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1.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一级轮机长证书、一级管轮证书;
2.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不足7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二级轮机长证书、二级管轮证书;
3.三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的渔业船舶,包括三级轮机长证书;
4.助理管轮证书:适用于所有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四)电机员证书
适用于发电机总功率80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
(五)无线电操作员证书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
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
(一)驾驶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一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证书: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级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职级,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2
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一、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1.驾驶人员:两眼裸视力均0.8以上,或裸视力0.6以上且矫正视力1.0以上;
2.轮机人员:两眼裸视力均0.6以上,或裸视力0.4以上且矫正视力0.8以上。
二、辨色力
1.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
2.其他渔业船员:无红绿色盲。
三、听力
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四、其他
1.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和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的,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2.肢体运动功能正常;
3.无线电人员应当口齿清楚。
附件3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一、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
(一)驾驶人员:助理船副→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二)轮机人员:助理管轮→三级轮机长或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二、申请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考试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申请助理船副、助理管轮、机驾长、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担任渔捞员、水手、机舱加油工或电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申请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核资历条件:
(一)专业院校学生: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12个月。
(二)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任职的船员:在最近24个月内在相应船舶上工作满6个月。
四、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附件4
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配员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长度≥45米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2名
长度≥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36米≤长度<45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助理船副
24米≤长度<36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12米≤长度<24米
三级船长
助理船副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2名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助理管轮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三级轮机长
船舶长度不足12米
或者主机总功率
不足50千瓦
机驾长
发电机总功率
800千瓦以上
电机员,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远洋渔业船舶
无线电操作员,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本地情况,对船长不足24米渔业船舶的驾驶人员和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人员配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
部令4.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405/P020140528558845280643.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