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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1-26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厦府办(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1-26

执行日期:2008-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推动我市“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防范“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针对性措施,把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认真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环节。

  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立整治办公室,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任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林进国为副主任,抽调公安、经发、贸发、安监、工商、建设、国土房产、规划、文化、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定期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区、镇(街)、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区“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

  二、明确职责,迅速形成综合整治工作合力

  “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民爆器材储存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市文化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会同市规划局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进行查处。

  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规划局对需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要给予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市国税、地税局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商请人 。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确保消防管理人员、执业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上岗前都得到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官兵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村镇等,广泛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培训和逃生自救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形成“三合一”人人喊打、露头就打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平安厦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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