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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8-01-18

发文单位: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1-18

执行日期:2008-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强化职能的要求,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正规化队伍为目标,把森林公安建设成为管理和实战型相结合的执法主体,切实依法履行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职责。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建设和以林为业的原则、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相统一的原则。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体制改革的领导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将森林公安纳入了政法专项编制、经费列入了各级财政预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从推进森林公安工作长足发展、构建平安和谐凉山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全力推进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公安改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组织、林业、公安、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这次全州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的规范建设工作如期完成;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公安机构剥离和在岗及离退休民警属地移交工作务必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深化改革,规范森林公安的管理体制

  森林公安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森林公安机关要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机关既是林业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党政工作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同级公安机关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按照有关 ,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权。按照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省属长江造林局及州属木里、雷波、凉北森工企业局和各县市国营林场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剥离出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重新整合。

  规范森林公安的管理体制,要特别注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按照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职级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尤其要配强一把手。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要事先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州、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可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四、调整结构,规范森林公安的机构设置

  一是充实完善机构。各县市原则上应组建森林公安机构,已经组建的要充实和加强,未组建而具备条件组建的,按程序申报建立。县市森林公安派出所设置过多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应进行撤并调整;重点林区确因工作需要,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派出所。二是规范机构名称。州、县市级森林公安机构的名称统一为“××森林公安局”。即:“凉山州森林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同时分别列入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为:“凉山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为“××森林公安局××派出所”,同时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中队”的牌子。三是州、县市森林公安机构级别按照同级公安机关所属“支队、大队、中队”的级别确定。

  五、科学合理,规范森林公安的编制管理

  各县市必须按照设置规范、布局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要求,综合参考森林资源面积、林区治安状况、辖区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保障等因素合理设置机构,科学分配编制,规范部署警力,把森林公安机关建设成为管理型和实战型相结合的执法主体。根据省编办下达我州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各地森林公安机构和实有民警数,由州编办、州林业局提出分配意见,连同以省属长江造林局,州属木里、雷波、凉北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现有在岗在编已授衔民警为基数,确定并划转各地的专项编制,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下达各县市。森林公安专项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在核定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同时,要按照不超过森林公安专项编制10%的比例确定工勤人员编制数,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

  六、提高素质,规范森林公安队伍管理

  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警察要坚持政治建警和以林为业的原则,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保卫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法定职责。全州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森林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员制度,按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森林公安机关要强化队伍管理,从严治警,严格教育,严肃纪律,强化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全州森林公安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并已授衔的在编在岗人员,直接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其他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通过考试考核确定公务员身份并登记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根据省人事厅、省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木里、雷波、凉北林业局和各国营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以及省属长江造林局森林公安机构剥离后,所属在编在岗已授衔民警于2008年1月底前安排到全州各县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森林公安民警的考试考核确定公务员身份工作与接收地森林公安民警一并安排。通过考试考核确定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并安排警务工作,未能通过考试考核确定为公务员身份的,由接收地政府协调妥善安置。今后新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森林公安民警,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部门统一组织,在空缺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公安机构和人员剥离移交前已经离退休的民警,由所管辖县按照属地原则制定移交办法并妥善管理。

  七、建立森林公安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4)1号)精神,建立森林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将森林公安经费按同级地方公安的标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州财政根据省财政的安排,按照天保项目森林公安经费1.2万元/人的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县市财政。省属长江造林局森林公安机关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按照2007年的基数划转接收地。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长江、雷波、凉北、木里森林公安在岗民警移交相关县(市)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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