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文 号:林策发〔2014〕38号
发布日期:2014-3-21
生效日期:2014-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 。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封存/扣押的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二十三条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检测的证据物品或者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对违法行为侵犯对象进行损害程度评估的,聘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相应鉴定、检测或者评估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应当由被聘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署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 责令通知书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结果等。
责令通知书应当写明责令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应当告知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决定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暂扣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予以保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告知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其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暂扣木材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署明日期。
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六条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是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措施并告知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书。
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暂扣的木材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应当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
解除暂扣木材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文书。
事实部分,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理由部分,填写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等。
第二十九条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是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三十条 举行听证通知书,是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主持人、书记员等。
举行听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林业行政机关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证人证言;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质证过程等。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均应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的文书。
“违法行为人”各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的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栏目,应当写明审核决定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集体讨论意见予以填写。
第三十三条 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结果等。
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确认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主要证据。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没收物品清单,是根据依法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记录当事人被没收物品具体情况的文书。
没收物品清单所依据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应当准确填写。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将物品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没收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处罚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三十六条 (驳回/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决定书,是对受到罚款处罚、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驳回或者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文书。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文书。
应当逐项填写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送达方式、送达或邮寄日期。其中,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对于收到的送达文书,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应当逐项签名或者盖章。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或者盖章而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三十八条 通用呈批表,是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体现林业行政机关内部审核审批各种流程和情况的通用文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应当及时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档案的整理规则,按照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