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文 号:浙司[2004]142号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资格的时间、兼职律师工作单位和职务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和地址。
三、公示期限:公示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对象有不符合从事律师工作情形的,可向当地司法局来信、来电或来访举报。
四、公示单位:对拟在县(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公示;对拟在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各市司法局组织公示;对拟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省司法厅组织公示。
五、公示目的:通过公示向社会各界征询对申请人品行操守方面的意见。对有违章违纪行为,不符颁发执业证条件情况的人员,一律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以确保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各地在上报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材料时,应将公示复印件和公示结果一并附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在落实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