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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实行申领前公示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4-06-30

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文  号:浙司[2004]142号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资格的时间、兼职律师工作单位和职务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注明举报电话和地址。

  三、公示期限:公示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公示对象有不符合从事律师工作情形的,可向当地司法局来信、来电或来访举报。

  四、公示单位:对拟在县(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公示;对拟在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各市司法局组织公示;对拟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由省司法厅组织公示。

  五、公示目的:通过公示向社会各界征询对申请人品行操守方面的意见。对有违章违纪行为,不符颁发执业证条件情况的人员,一律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以确保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各地在上报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材料时,应将公示复印件和公示结果一并附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在落实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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