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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气象局关于我省气象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5-11-17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气象局

文  号:粤人发[2005]293号

发布日期:2005-11-17

执行日期:2005-1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事局、气象局:

  为做好我省气象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全国气象专业职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气象局主管。我省各级气象部门组建的高、中、初级气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及相关政策规定材料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气象工作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我省各级气象部门及广大气象工作者工作在地方、服务在地方、效益在地方。对于获得各级气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所在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聘任为气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其工资调整等相关的审批手续。

  二、我省气象部门非气象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评审、考试以及资格审批、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气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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