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云政办发[2004]131号
发布日期:2004-6-7
执行日期:2004-6-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5件。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组织指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在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并免收查档、复印等相关费用。
(六)做好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唤起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各地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公益活动,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要求,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要通过培训、轮训等方法,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律援助机构要组织执业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自觉承担法律赋予的援助义务,为援助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