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黔府办发[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6-5
执行日期:2004-6-5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贯彻< 进行追踪报道,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下发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邀请有关部门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经验交流会。
五、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担负起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十五”期间,省财政将每年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我省50个重点开发扶贫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今年,省财政拟将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增加到30万元。
六、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相关事项时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向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费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