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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04-14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2004-4-14

执行日期:2004-4-14

生效日期:1900-1-1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并逐步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律师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每名律师每年至少1—2件),并通过健全相关的行业制度,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行为,保护和调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在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不足的边远县(市、区)和广大农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对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问题做出硬性规定,组织协调好这支队伍,积极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障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要严肃法律援助工作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援助服务,禁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财物。

  四、要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机制。编制、财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标准等配套措施,建立统一协调的减、免收费的民事法律援助救济机制。同时,要制定我省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指导性标准,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司法厅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条例》规定,科学划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管理,加强对各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管,确保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为受援对象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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