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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04-13

发文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4-4-13

执行日期:2004-4-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为有效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内增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分中心,会同驻军单位 可以转送或代理军人军属有关法律援助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

  军人军属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以及可以证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有效证件;经济困难证明(现役士兵除外);其他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材料)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认真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的事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材料属实的声明。

  转送、代理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了解申请人的身份,经济困难状况及有关的法律事实,做好接待笔录,收集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符合受理辖区规定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法律援助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书面同意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援人及报送机构,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书面不同意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获准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分别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法律援助委托协议书》。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中心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六、要切实加强相应的奖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会同驻军单位、区县人民武装部组织评选"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表彰在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工作中有失职、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二挝四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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