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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07-12-17

发文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  号:渝商委发〔2007〕326号

发布日期:2007-12-17

执行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硝酸铵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双向”备案的规定,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及硝酸铵的购买、销售行为,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硝酸铵生产企业,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双向”备案工作,是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地监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状态的需要,是贯彻落实《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贯彻好市政府规章的要求,抓好备案规范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各区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有关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安排和部署,严格加强民爆物品购销“双向”备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民爆物品(含硝酸铵)销售的企业和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爆物品(含民爆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须按本《工作规范》要求备案。

  三、在《工作规范》实施前已经发货的民爆物品,必须全部开具完毕《销售发票》,在《工作规范》实施后的首次备案时,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务必及时准确地将本企业仓库内的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初始库存”模块。

  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含硝酸铵的购买销售企业)制作由系统自动统计生存的月度购进、销售汇总表(按每月自然时间统计)一式3份经有关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分别上报市、区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备案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市商委将通过信息备案网络系统“信息发布”栏告知企业有关人员,备案人员应当每日点击“浏览信息”,了解最新信息和要求。区县管理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经常了解本辖区民爆企业备案情况,加强对企业备案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规范

  1 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有效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危险源状态,落实安全责任,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2 制定依据

  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科工委令第18号);

  2.3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

  3 适用范围

  3.1 本工作规范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购买和销售备案工作的管理要求;

  3.2 本工作规范规定了在《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的流程和要求;

  3.3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内,获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销售备案工作;

  3.4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在重庆市境内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市外生产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工作。

  4 监管职责

  4.1 企业所购买或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备案工作,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

  4.2 企业进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账号和初始密码,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负责提供和管理;

  4.3 企业住所地区县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所购买或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5 企业职责

  5.1 企业必须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将购买或销售的品种、数量和流向,在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三日内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网址:

  5.2 企业应当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的月度报表;

  5.3 企业应当及时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的相关资料、凭证和报表整理归档,并保存2年备查;

  5.4 企业必须安排和落实相应的备案工作管理责任人和操作责任人,为备案工作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备案工作提供的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明确规定本企业相关业务、财务等部门对备案工作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5.5 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从事备案工作责任人的详细信息,作为落实工作责任的依据,当企业更换备案工作责任人时,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6 备案内容

  6.1 购买备案内容

  6.1.1 企业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或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物品)收货入库后,应将下列内容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A 供货企业送货到购买企业仓库的《送货单》上载明的供货单位名称、物品品种、物品数量和《送货单》号码;

  B 供货企业经办人(押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C 购买企业仓库收货时间,仓库填制的《入库单》号码;

  D 购买企业用于本次购买的、由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号码。

  6.1.2 企业在收到供货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后,应将下列内容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A 供货企业《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出具《销售发票》的企业名称、供货企业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票上载明的物品名称、物品数量;

  B 供货企业《销售发票》后附带的对应的《送货单》号码。

  6.2 销售备案内容

  6.2.1 企业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物品)后,应将下列内容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A 销售企业《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购买企业名称、发票号码、销售物品名称、销售物品数量;

  B 购买单位提供的、用于本次销售的、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号码,购买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6.2.2 企业在每次向购买企业送货(或配送)后,应将下列内容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A 销售企业仓库发货的时间,销售企业仓库出具的《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号码;

  B 《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上载明的收货单位名称、已发货的物品品种、物品数量;

  C 与《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相对应的《销售发票》号码。

  7 备案工作流程

  7.1 购买备案工作流程

  7.1.1 购买入库备案

  A 购买企业业务人员在向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爆物品前,将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复印件提交给本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

  B 购买企业仓库库管员在供货企业将本次购买的物品送达入库后,收取供货企业《送货单》、送货经办人(押运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填制本企业《入库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本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

  C 购买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内容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购买备案“入库登记”模块。

  7.1.2 购买发票备案

  A 购买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供货(生产、销售)企业送达的《销售发票》后,将《销售发票》和附带的《送货单》复印件提交给本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

  B 购买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将需要备案的内容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购买备案“购买发票登记”模块。

  7.1.3 购买备案资料存档

  购买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对已完成备案工作的购买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7.2 销售备案工作流程

  7.2.1 销售发票备案

  A 销售企业业务人员在向购买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后,将购买企业提供的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提交给本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

  B 销售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将需要备案的内容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备案“销售发票登记”模块。

  7.2.3 销售出库备案

  A 销售企业仓库库管员(或配送业务人员)在购买企业所需物品发出(或送达)后,将《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复印件提交给本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

  B 销售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内容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备案“出库登记”模块。

  7.2.3 销售备案资料存档

  销售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对已完成备案工作的销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7.3 特殊情况的处理

  7.3.1 初始库存

  A 在本规范开始实施前,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已经发货但尚未开具《销售发票》的物品全部开具《销售发票》,使“未开发票数量”为零;

  B 从本规范开始实施时,生产、销售企业应将库存结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及时准确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办理的“初始库存”模块。

  7.3.2 产成品入库(仅适用于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在每日的产品生产完成后,应将该批次产品的品种、数量及时输入购买备案的“入库登记”模块。

  7.3.3 企业先送货后开票

  A 如果企业先凭《出库单》(《配送单》或《调拨单》)将物品配送给用户,以后再集中开具《销售发票》,应在配送后将已经由用户签字收货的《出库单》(《配送单》或《调拨单》)信息录入销售备案的“出库登记”模块;

  B 《销售发票》开具后,又将发票信息和对应已经配送的《出库单》(《配送单》或《调拨单》)号码录入销售备案“销售发票登记”模块。

  7.3.4 销售企业委托生产企业送货到最终用户

  A 如果销售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将物品直接从生产企业配送到用户工地,应将生产企业的《送货单》信息录入购买备案的“入库登记”模块;

  B 同时根据本次配送的实际品种、数量,填制本企业的《出库单》(《配送单》或《调拨单》)后,录入销售备案的“出库登记”模块。

  7.3.5 退货、换货

  7.3.5.1 如果用户因工程完工、工程用量变化或产品质量、编码错误等原因,需要向销售企业退货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备案:

  A 如果产品未出库,但销售企业已经开具《销售发票》的:

  a 销售企业应向用户开具负数《销售发票》(红字发票);

  b 再将退货发票上的品种、数量和发票号码录入系统销售备案的“销售发票备案”模块中(其中:数量应录为负数);

  c 同时应在“备注”上详细说明原因。

  B 如果产品已出库,同时销售企业已经开具《销售发票》的:

  a 退货产品必须符合《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b 销售企业应根据回收入库的产品填制《入库单》,并将相应信息录入系统销售备案“出库管理”模块(其中:数量应录为负数);

  c 向用户开具负数《销售发票》(红字发票);

  d 再将退货发票上的品种、数量和发票号码录入系统销售备案的“销售发票备案”模块中(其中:数量应录为负数);

  e 同时应在“备注”上详细说明原因。

  7.3.5.2 如果销售企业因计划品种变化、编码错误或产品质量等原因,需要向生产企业退货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备案:

  A 生产企业操作:

  a 生产企业在收到退货产品后,应填制《入库单》,将相应信息录入销售备案“出库管理”模块(其中:数量应录为负数);

  b 如果已经向销售企业开具《销售发票》的,应向退货的销售企业开具负数《销售发票》(红字发票);

  c 再将退货发票上的品种、数量和发票号码录入系统销售备案的“销售发票备案”模块中(其中:数量应录为负数);

  d 同时应在“备注”上详细说明原因;

  e 如果尚未向销售企业开具《销售发票》的,则不用操作本工作规范7.3.5.2的A.b、A.c项。

  B 退货销售企业操作:

  a 销售企业在退货产品出库时,应填制《出库单》,将相应信息录入销售备案“出库管理”模块(注明退货);

  b 如果生产企业已经开具《销售发票》且本企业已经入账的,应待生产企业开具的负数《销售发票》(红字发票)收到后将退货发票上的品种、数量和发票号码录入系统购买备案的“购买发票备案”模块中(其中:数量应录为负数);

  e 同时应在“备注”上详细说明原因。

  7.3.5.3 企业换货参照退货办理流程操作。

  8 查询报表

  8.1 备案工作责任人应利用《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管理”、“报表管理”和“库存管理”模块,对本企业购买、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备案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查询、核对,输出相应的查询或统计报表,为企业负责人加强购销管理和仓库库存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8.2 应上报的月度报表在系统“查询统计”模块的“购进备案月度汇总”和“销售备案月度汇总”菜单中(企业不能更改或调整格式),由企业点击后自动生成;

  8.3 企业在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备案情况报表时,应由备案工作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报;

  8.4 系统自动统计生成月度报表的时间为每月月底(30日或31日),企业应在次月3日以前向管理部门上报报表。

  9 档案管理

  9.1 档案管理要求

  9.1.1 企业购买、销售备案资料均应由备案工作责任人进行整理,制作成购买、销售备案档案单独保存,以备查验;

  9.1.2 购买、销售备案档案应妥善保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损毁;

  9.1.3 购买、销售备案档案应分别制作,以备案时间为顺序制作,按月汇总后装订保存;

  9.1.4 企业应经常对已经完成备案的电子资料进行备份。

  9.2 购买档案制作

  9.2.1 在“入库登记”完成后,应填写《购买备案入库登记表》作为正页,填写登记表编号和表格要求的内容,将对应的经办人身份证、供货企业《送货单》、仓库《入库单》、《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等凭证资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制作成一份“入库登记备案资料”;

  9.2.2 供货企业《销售发票》备案登记后,应填写《购买发票登记表》作为正页,填写表格要求的内容,将已经对应的“入库登记备案资料”作为附件,制作成一份“发票登记备案资料”

  9.2.3 月度汇总时,应将本企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的月度购买汇总报表作为正页,其他《购买发票登记表》按备案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9.2.4 月度购买备案档案应制作统一的封面,按时间顺序填写编号,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

  9.2.4 如果在本月底以前,供货企业的《销售发票》尚未送达,则本月已做入库登记备案的“入库登记备案资料”待《销售发票》收到后再进行整理,并纳入下一月度进行汇总。

  9.3 销售档案制作

  9.3.1 整理制作销售备案资料时,应填写《销售发票登记表》作为正页,以销售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为依据,将对应的《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购买企业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等凭证资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制作成一份“销售备案发票登记资料”;

  9.3.2 月度汇总时,应将本企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的月度销售汇总报表作为正页,其他《销售备案发票登记表》按备案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9.3.3 月度销售备案档案应制作统一的封面,按时间顺序填写编号,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

  9.3.4 如果在本月底以前,尚未对已经进行销售备案的《销售发票》完成产品转移,这份《销售发票》应纳入本月备案档案汇总,尚未完成的产品转移的《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在产品完成转移后,将上述单据附件对应《销售发票》增加进入上月备案档案汇总。

  9.4 民用爆炸物品经办人档案制作

  9.4.1 经办人是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交接的实际直接责任人,包括生产企业发票开票人、货物押运人,销售企业购买业务联系人、仓库收货人、发货人、配送押运人,用户购买办理人、收货人等;

  9.4.2 经办人资料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包括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件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9.4.3 企业应就经办人工作单位提供的实际信息,填制《经办人档案登记表》后统一装订成册保存,在经办人办理业务时,企业业务人员应就经办人的实际情况与《经办人档案登记表》进行核对、核实。

  10 工作要求

  10.1 健全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和备案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10.2 责任明确

  10.2.1 备案工作责任人必须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登记发放的本企业账号和密码,进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且账号和密码不能相互交换使用或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10.2.2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有义务协助和支持备案工作责任人完成备案工作。

  10.3 操作准确

  10.3.1 企业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数据必须与备案档案资料一致,不得出错或遗漏;

  10.3.2 如果出现提交错误,企业备案工作责任人应在备案次日18:00以前自行改正;

  10.3.3 如果超过自行改正时限仍未改正录入错误,须由备案企业书面说明理由,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更正;

  10.3.4 如果企业在购买、销售时因产品质量、编码错误或产品规格型号错误导致退、换货或重开发票,需要变更已备案内容的,须由备案企业书面说明原因,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后更正,更正的内容冲减或增加进入当月或次月的备案数量。

  10.4 备案及时

  10.4.1 企业业务、财务和仓库等部门在办理购买、销售或收发货等业务后,应将备案所需资料立即移交备案工作责任人进行备案,备案工作责任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当日录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10.4.2 以《送货单》和《入库单》进行购买备案时,以货物收到入库时间作为标准;

  10.4.3 以购买发票进行购进备案时,以发票收到的时间作为标准;

  10.4.4 以销售发票进行销售备案时,以发票开具时间作为依据;

  10.4.5 以《提货单》(或《出库单》、《配送单》、《调拨单》)进行销售备案时,以仓库发货时间作为备案时间标准;

  10.4.6 如备案时间遇节假日时,依次顺延。

  10.5 监督检查

  企业负责人应对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备案工作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备案工作,并协调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1 附录

  11.1 购买备案工作流程图;

  11.2 销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11.3 《购买备案入库登记表》(表1、2、3);

  11.4 《购买备案发票登记表》;

  11.5 《月度购买备案档案封面》;

  11.6 《销售备案登记表》;

  11.7 《月度购买备案档案封面》;

  11.8 《经办人档案登记表》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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