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浙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4-5
执行日期:2004-4-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 和申请法律援助。
四、加强领导,切实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有关单位和组织要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公安、工商、建设、劳动保障、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给予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和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具体措施。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自愿捐赠、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