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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04-04-05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文  号:鹤政[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4-5

执行日期:2004-4-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 协会负责提出市政府法律顾问推荐名单,经市政府
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提
前解聘。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
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
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
协商确定。但为市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
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二)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三)经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
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出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五)接受委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
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经常性信息交流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
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
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规则规定以外的
利益;

    (七)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
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市政府法律顾问还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
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室成员
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应
当于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
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
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
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书面通
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
超过次年3 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主要执法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并根据部门工作
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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