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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12-14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银政发〔2007〕127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执行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的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五坚持”原则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并确定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行政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组成的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村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二)完善农村消防安全制度。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村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强化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利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举办2次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行政村每季度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集市等场所组织村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 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乡(镇)政府职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所辖村(自然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村民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户,落实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冬春季节、夏秋收等火灾高发时期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适时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组织及时扑救火灾。

  (五)驻村单位职责。接受村委会、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内部消防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和实施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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