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杭州市司法局
文 号:杭司[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4-1
执行日期:2004-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 执照的专、兼职律师;
2、持有公职律师执照的律师;
3、各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执业证并通过当年年检注册的正式律师;
4、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通过当年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刑事案件除外)。
十二、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援人接到“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与援助中心签订援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受援人可以了解提供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如有事实证明援助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
2、受援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援助人进行必要的合作,如实提供援助事项的情况;受援人因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成本费。
3、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撤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