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宣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4-3-26
执行日期:2004-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求真务实,使宪法的学习宣传既扎扎实实,又有声有色,为坚持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宣部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