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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7-12-1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12-10

执行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襄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防火委主任)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防火委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文化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广播电视局、襄樊日报社、消防支队等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由防火委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对文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七、市卫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各类医院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医院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场所,不得批准开办。

  八、市广电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系统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重大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九、市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市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十一、市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三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休干所、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二、市商务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商场、市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系统内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

  十三、市安监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五、市人防办: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四、十、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地下人防工程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全市地下人防工程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据《人防法》“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六、市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襄樊日报社: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四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履行法定义务,发挥自身特点,在报刊上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及时曝光。

  十八、市消防支队:履行《消防法》第四、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定全市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考核;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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