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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时间:2014-04-02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9

执行日期:2002-6-1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乡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受委托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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