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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时间:2014-04-28

文  号:省政府令第209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执行日期:2014-4-1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0日第1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鹿心社

2014年1月8日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 定,侵占、毁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监测功能造成轻微损失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监测功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监测功能造成严重损失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水文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错报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

  (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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