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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时间:2013-12-09

文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13-11-29

生效日期:2014-1-1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按照规定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交易市场不实行定期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接收动物的;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规定开展违禁物检测的;

(三)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在本省内分销,货主没有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

(四)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储藏后分销,货主未申报检疫的;

(五)从省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及道口进入本省的;

(六)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及道口检查进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七)从省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报告并隔离观察的;

(八)未经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

(九)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组织或者丢弃动物医疗废弃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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