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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时间:2013-11-26

文  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13-11-12

生效日期:2014-1-1

《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业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十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新双

2013年11月12日

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其他有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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