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2-3-31
生效日期:2012-10-1
(2012年2月2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5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 》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