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粤安办明电〔2007〕80号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生效日期:1900-1-1
湛江、茂名、肇庆、云浮市安委会,省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7)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批示的精神,进一步督促各地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事故发生。省安委办将于11月中旬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打非”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打非”工作措施的情况。
(三)各地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等情况。重点督查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情况,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
(四)督查各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对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安全许可审批管理情况。
二、督查的重点地区
湛江、茂名、肇庆、云浮等市。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当地政府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有关文件等;重点查阅县(市、区)、镇级政府开展打击非法“私炮”的具体措施和有关情况记录。
(二)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部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镇、村,检查企业的隐患治理情况,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督促所在地区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整改。
四、时间安排及组织形式
(一)时间安排
11月12日至11月15日,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二)组织形式
本次督查共组成2个督查组,分别对上述4个市进行专项督查,督查范围是每个市不少于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镇,以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2家零售单位。
第一组:由省公安厅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等组成,负责对湛江、茂名市进行督查。
第二组:由省安全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组成,负责对肇庆、云浮市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督查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督查组所到地区的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均要派出相关负责人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二)请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各安排一名处级干部分别担任督查组的组长,另请省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供销社各安排1名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各督查组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落实。请各单位在11月7日12:00点前将参加督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报送(传真)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品监管处,并请通知本单位参加督查的人员于11月7日下午16:00到省安全监管局(吉祥路100号)509会议室参加督查预备会议。
联系人:贺磊,电话:020-83135928,传真:020-83135920.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