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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4-07-04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第266号

发布日期:2014-5-30

执行日期:2014-8-1

《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4月15日市政府五届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4年5月30日

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豆制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豆制品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本规定所称预包装豆制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豆制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识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现制豆制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管制作业区,是指在生产中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物品进出实行管制的作业区域。管制作业区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豆制品安全负监管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豆制品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前款查封、扣押的豆制品,在出具查封、扣押清单后,可依法先行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下列监管情况:

(一)依法设立的豆制品生产者名单;

(二)豆制品监督检查结果,包括不合格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关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合法、不合规的豆制品生产者、经营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豆制品生产经营诚信制度,记录豆制品生产经营重大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豆制品市场情况及时发出豆制品市场安全风险预警提示。

第十九条 豆制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豆制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豆制品经营者发现经营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应当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强制召回,并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被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豆制品,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再次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豆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豆制品生产者擅自改变设立时的条件,致使其生产、贮存、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的豆制品未实施出厂检验或者包装、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销售的豆制品包装、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豆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冷藏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豆制品生产者不按规定出具豆制品送货单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豆制品经营者违反送货单制度,没有豆制品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无效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豆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按本规定建立台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现制豆制品有关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被处罚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质量安全管理员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的《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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