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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3-21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东府办(2008)20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和坚决维护统计信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是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标准,并在实施中监督和管理,以规范和保障统计工作科学、高效、正常地运行,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为实现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基层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统计单位)。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对本实施办法加以细化,确保统计基础标准化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包括统计组织建设标准、统计业务建设标准、统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统计法执行标准等四方面内容。

  第二章 统计组织建设标准

  第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工作。

  统计单位应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 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个层次,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调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应当依法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统计单位要加强和抓好本单位(系统)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和参与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各统计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熟悉和掌握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统计行政规章的基本知识,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各统计单位要认真配合和参与政府统计部门每年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保证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出假数;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政府统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

  被检查的统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各统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对数字质量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修正,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统计,如实上报统计数据,及时纠正和制止在统计工作中的偏差,抵制和举报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的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作为检查统计单位统计标准化建设情况的内容及依据,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统计单位,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对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政府统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东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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