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质检总局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14-4-28
生效日期:2014-7-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4年4月28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