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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8-03-11

发文单位: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3-11

执行日期:2008-3-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公司)统计部门: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精神,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我局已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局1998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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